开封市金融工作局

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豫银保监发〔2021〕14号

各银保监分局,省局各直管监管组,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郑州分行,河南省联社,中原银行、郑州银行,各城商行郑州分行,郑州辖区各村镇银行,各相关保险机构:

现将《河南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021年4月22日

河南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以及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部署,持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推动我省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小微企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小微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市场主体需要为根本目的,围绕积极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不断补齐薄弱领域发展短板,持续拓展小微金融服务广度深度,有力促进河南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普惠。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构建与小微企业需要相适应、稳健运行的金融服务供给体系,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性、可得性、便利性。

2.坚持量质并举。增量与提质相结合,保持小微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不断优化信贷结构,持续提高小微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适应性,满足不同市场主体差异化金融需求。

3.坚持创新驱动。以需求为中心,以供给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完善小微金融服务体制机制,丰富产品服务供给,提升科技赋能,以创新补短板、促发展。

4.坚持市场导向。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

5.坚持审慎包容。鼓励合理合法的创新业务,关注新模式新业态的风险外溢性,设置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和差异化监管安排,突出商业化运营与政治担当、社会责任的有机统一。

(三)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引领、打通堵点、补齐短板、锻造长板,不断提升银行业保险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意识和能力,不断完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的金融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主体需求的差异化、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地区、产业、行业分布结构,丰富供给手段,更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中发挥作用,明显提高小微企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聚焦监管考核,稳定小微企业信贷供给

(四)落实小微“两增”考核目标。各银行业机构要始终保持战略定力,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全省各法人银行业机构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后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下同)实现“两增”,同时完成全年制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特别是本行系统内普惠小微贷款排名靠后的要积极争取总行信贷资源倾斜,高质量完成上级下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各银行业机构在制定或向下分解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时,要结合业务基础和增长潜力合理安排任务,对业务基础薄弱的分支机构加强督导帮扶,向相对落后地区倾斜投放,压实帮扶当地小微企业发展的责任。 

(五)构建差异化金融服务格局。在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信贷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带头作用,继续发挥科技、资源优势,着力聚焦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主动啃“硬骨头”,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专注主业,立足本地,回归本源,树立稳健发展理念,不过度追求规模扩张和发展速度,坚持服务地方、服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精耕细作小微市场,充分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利用自身服务半径短、反应速度快、网点分布密、业务人员多、联系地方紧的特点,扬长避短,与大中型银行开展错位竞争,以贴身服务优势弥补科技实力短板,做优做实传统金融业务,积极开发符合区域或市场特点的线下产品,弥补线上化产品不足,筑牢本地小微企业客户基础。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立足职能定位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参照“两增”要求,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目标。

(六)保持融资成本合理水平。各银行业机构要积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按照商业可持续、“保本微利”原则,结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开展转贷业务时,要对合作银行明确约定以转贷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同类贷款的平均水平。保险机构向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认真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切实把控助贷环节费用,合理确定综合成本,避免多段收费加重小微企业实际融资负担。

(七)坚持资金投向真实合规。各银行业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流向监测,做好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利用空壳公司或“房抵贷”业务等套取低成本信贷资金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等调控领域。要注重企业实际融资需求测算,切实防范对优质小微企业过度授信的“垒小户”风险。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转贷款合作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和管理台账,加强业务穿透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测,确保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三、围绕提质增效,优化小微企业信贷结构

(八)丰富小微信贷产品体系。各银行业机构要充分挖掘小微企业有效融资需求,立足于自身金融服务实力和经营优势,确定小微企业重点服务方向,面向服务行业、服务地域、服务场景、客群需求等,创新小微金融服务产品,不断提升小微信贷需求与产品服务的匹配性,并着力优化开立对公账户、支付结算等基础金融服务。要大力研发推广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升信用贷款占比,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充分利用总行科技系统和大数据技术优势,在推广线上化、纯信用产品方面持续发力;城商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也要结合自身金融科技实力,打造出具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小微信用贷款产品。要拓展风险缓释手段,将知识产权、企业股权、应收账款、土地承包经营权、政府风险补偿基金、政府采购合同、信用保证保险、保单等纳入风险缓释范畴,推动解决传统实物资产抵质押种类少、门槛高的问题。要积极满足中长期贷款需求,科学考量借款企业现金流、行业特点、项目类别、偿债能力、建设运营周期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积极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特别是研究创设能够满足企业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的中长期贷款产品。

(九)做好续贷延期金融服务。各银行业机构要结合小微企业所在行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要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涉及不动产抵押注销与设立登记的,应加强与不动产登记机关及小微企业的密切配合,推动续贷业务与小微企业不动产抵押登记“无缝对接”。要认真落实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1〕81)要求,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业机构要向企业宣讲告知政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的具体安排,对于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本行续贷条件的,应按照续贷正常手续予以办理,做好资金接续周转。

四、服务发展大局,明确小微企业服务重点

(十)开展科创金融服务品牌建设行动。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要大力支持企业在科技创新中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中小企业创新活动金融服务。在服务对象上,要积极对接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工信部门,及时获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结合总行或上级行(社)有关要求,建立辖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白名单”制度,简化审批环节,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支持,特别要重点支持在“卡脖子”关键技术攻关中发挥作用的中小企业。在服务手段上,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积极参与科技部门组织的“科技贷”业务,充分利用政府风险补偿和奖励政策,同时,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加强行内资源整合,加大产品服务创新,打造本行科创金融服务专属品牌,鼓励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产品,及时满足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装备购置、产能扩张等金融服务需求。在服务机制上,鼓励建立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生产、服务等相配套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机制,探索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管、研发等关键岗位人才信息作为授信评审要素,加强本行专业科技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引入科技专家或科技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提供科技专业咨询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密集地区、国家高新区等设立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做好贴身金融服务,快速响应企业需求。

(十一)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升级。各银行业机构要聚焦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服务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壮大装备制造、绿色食品、电子制造、先进金属材料、新型建材、现代轻纺等六个战略支柱产业链,以及打造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及网联汽车、新一代人工智能、网络安全、尼龙新材料、智能装备、智能传感器、第五代新型通讯等十个新兴产业链,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要围绕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覆盖上下游小微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畅通和稳定上下游产业链条,培育小微企业客户集群。鼓励在国家级和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城市和试点企业积极开展创新,探索提升供应链融资结算线上化和数字化水平,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的交易数据、资金流和物流信息,为供应链票据提供更便利的贴现、质押等融资服务,有序发展面向上下游小微企业的信用融资和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动产质押融资业务。

(十二)助力现代服务业强省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按照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的指导思路,重点做好省“十四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现代物流、科技、信息、商务、节能环保、服务外包等“新智造”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旅游、文化、商贸、健康、养老、育幼、家政、体育、教育培训等“新消费”生活性服务业的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支持郑州国家级服务中心、洛阳中原城市群服务中心、郑州洛阳都市服务圈以及区域服务中心和特色服务县(市)建设。围绕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1262个服务业重大项目,配套开展项目上下游以及各项目产业园、物流园、综合枢纽、创新中心内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断提升对我省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水平。

(十三)立足乡村振兴加强涉农小微服务。围绕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等重点领域,大力支持地方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基地)和一批农业产业强镇(村),助力乡村产业提档升级。鼓励通过“银保担”合作、供应链金融、设立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强新型涉农小微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服务,针对经营特点和金融需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按照“三农”生产周期,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期限和方式,适度提高信用贷款和“首贷户”的占比。

五、完善体制机制,促进“敢贷愿贷、能贷会贷”

(十四)加强小微金融专业服务体系建设。大型银行分支机构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严格落实综合服务、统计核算、风险管理、资源配置、考核评价“五专”经营机制,进一步明确普惠金融事业部业务边界,细化部门职责,提高事业部运行效率;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要积极与总行沟通,申请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或普惠金融中心,加强普惠金融业务行内集中管理和资源统筹。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要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点,加强小微专营团队建设,推广网格化管理模式,推动服务向县域、乡镇、园区等延伸。各银行业机构要实施差异化动态授权机制,在创新完善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模型、风险管控技术和批量授信审批机制的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分支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促进一线经营机构因地制宜开展业务。

(十五)落实不良容忍度和尽职免责要求。各银行业机构要认真落实不良容忍度要求,严格执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容忍度标准,在内部考核中明确区分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标准与贷款质量管理目标,准确向基层传递政策导向。要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在容忍度以内的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在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制度行为的前提下,可免予追责。要进一步完善尽职免责政策,持续改进尽职免责认定标准,适当下放免责认定权限,促进责任认定规范化、认定程序简捷化、认定结果公开化,缩短认定时间,畅通尽职免责内部申诉渠道,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更好地保护员工正当权益。尽职免责要更多向一线人员倾斜,同一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人员需对多户不良贷款承担责任的,应统一合并考量。

(十六)完善小微金融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坚持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不设存款、利润、中间业务指标,并不折不扣地落实对分支机构内部绩效考核“普惠金融类指标权重占比在10%以上”的监管政策要求。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内部定价时,要将“内部转移定价(FTP)优惠力度不低于50个基点”的要求执行到位;地方性法人银行要结合自身实际,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对小微信贷业务实施内部转移定价优惠或经济利润补贴。鼓励各银行业机构加大小微金融服务正向激励,对完成小微企业业务考核目标较好的分支机构,明确通过绩效加分、利润补偿、增加FTP优惠幅度或营销资金配置等方式予以奖励,进一步激发基层人员开展小微金融服务的意愿和动力。

(十七)提升金融科技手段服务小微能力。有条件的银行业机构要结合自身数字化转型实际,构建小微金融服务新模式,提升普惠金融效率。全国性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要将落实总行数字转型战略与河南实际相结合,主动对接河南公共部门的涉企信息数据,推动总行开发适合河南地区小微金融需求的特色金融产品,实现金融资源向长尾客户的延伸和精准“滴灌”。城商行和省联社要加大数字化转型资源投入和人才引进,加强业务架构和IT架构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数据积累和内部数据挖潜,将大数据采集、清洗、分析与风险管理模型和业务审批技术有机融合,减少信贷环节的人为干预,打造全流程线上化“非接触式”服务模式,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融资难”问题,人工成本和风险成本高带来的“融资贵”问题,申请审批流程繁琐带来的“融资慢”问题,突破金融服务的空间和时间限制,减轻内部人员问责压力。

六、统筹金融资源,推动小微金融服务合作

(十八)全面推广应用信用信息平台。围绕打造全省数字普惠金融示范区,积极参与“银税互动”“信易贷”等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应用推广活动,各银保监分局要配合当地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有效整合本地宣传资源、组建平台体验优化体系,建立扶持政策引入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充分利用本行自有公共宣传渠道开展平台宣传,广泛引导客户注册,深化与各行业、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将获取客户资源与信息资源统筹推进,主动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平台使用情况、优化建议和数据需求,协同加强数据质量治理。要高度重视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中的数据安全管理,压实保密责任,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处理涉企信息的,要在合作机制中明确制定、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泄露和盗用涉企信息。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对接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通过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便捷保险服务。

(十九)不断探索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各银行业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主动检索我省已公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录,简化手续、积极对接,加强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要充分利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与合作银行建立的“总对总”合作关系,推动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担机构-银行业机构”四级银担合作架构,有效发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合力和杠杆效应。鼓励各银行业机构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研发产品,充分利用双方客户资源批量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开展并行审批制度,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精简耗时环节,优先为“首贷户”提供担保,并严格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支持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对接科技融资担保机构,探索银担合作模式和产品创新,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能扩张等融资需求。

(二十)积极发挥保险增信分险功能。鼓励银行业机构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在政银保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分担与利益分配机制,深化业务数据信息共享,不断整合双方资源优势,在信贷投放、成本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方面协同发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新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服务及保单融资等产品。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基础管理,对投保客户进行大中小微企业类型识别,提高产品和业务研发的针对性,充分发挥自身风险管理优势,稳健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扩大对外贸型小微企业的覆盖面,不断提升承保能力,合理降低小微企业投保成本。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推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履约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研发设备的财产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专利险等特色产品。

各银保监分局要认真总结前期“金桥工程”银企对接工作经验,打造“金桥工程”银企对接品牌,构建银企对接长效机制。要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积极发挥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对接行业、产业主管部门,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基地、科技园区等的有利条件,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技术、资源、信息、平台优势,切实疏通小微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障碍,确保帮得准、帮得实。要坚持“融资”与“融智”相结合,将融资支持与财务辅导、产品推介、政策宣传有机融合,既要帮助企业解决眼前短期困难,又要扶持企业建立长期融资能力。要积极丰富对接方式,坚持线上融资对接与线下融资对接双线并行,通过“派单”“二次对接”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银行业机构积极性,切实压实工作责任。要坚持严把工作质量,通过深入一线调研督导、开展背靠背暗访、建立结果反馈机制、抽查审核融资结果等,及时掌握对接进度、督促后进机构,确保活动达到预期目标。

七、盘活存量资源,提高小微金融供给效率

(二十二)鼓励开展信贷资产流转。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务,盘活信贷存量,用于持续投放小微企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进行直接转让的,出让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取得借款人同意后,即可以进行转让,并应将转让行为及时、充分地告知借款人。转让双方应确保信贷资产真实、完全转移,且不额外增加借款人实际债务和履约成本。转让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借款人个人信息保护,不得过度处理信息。

(二十三)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自主核销和处置力度。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可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和小型微型企业法人贷款单户转让。

(二十四)用好用足配套支持政策。银行保险机构要充分把握人民银行普惠定向降准、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等货币政策,主动对接税务部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等税收减免政策,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贴息、风险补偿金、增量奖励金、贷款周转金等政策利好。通过相关激励优惠政策获得的红利,要通过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及时传导至小微企业业务条线、基层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主动让利于小微企业,有效激发基层展业积极性,提升小微企业获得感。

八、加强监管引领,营造助企惠企良好环境

(二十五)抓实监管评价。各银保监分局和机构监管条线要将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作为推动商业银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对照《河南省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操作规程(试行)》,认真组织各环节工作,严控时间节点,严把评价质量,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入查找辖内银行业机构在小微信贷投放、体制机制、产品模式、规范服务、数据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切实制定整改计划,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运用到监管评级工作中。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或下一年度监管评价时仍无明显整改效果的商业银行,要切实采取监管手段,建立倒逼机制,真正实现以评促改、以改促优。

(二十六)抓好调研监测。鼓励各银保监分局围绕续贷、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尽职免责、供应链金融、科技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等小微金融热点问题,深入银行业机构开展实地调研,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在做好常规监管统计的基础上,加强对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等专项政策执行情况统计监测。对辖内银行业机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结构、趋势要加强分析研判,重点关注辖内银行业机构是否存在为“冲规模”“冲时点”而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风险隐患,做到及时纠偏。

(二十七)抓优政策宣传。各银保监分局要加强对当地好政策、好做法的总结交流,对银行保险机构在抗击疫情、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中的创新举措和显著成效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要充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的资源优势,通过线上推介、线下宣传、银企对接等方式积极宣传国家、省级层面出台的小微企业金融支持政策,积极推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典型模式。各银行保险机构及各银保监分局在日常小微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及时总结报送,省局将通过《河南普惠金融工作动态》进行编发推广。

(二十八)抓强部门联动。各银保监分局要主动协调财政、工信、市场监管、科技、税务等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从利息补贴、风险分担、税费减免、应急转贷、绩效考核等方面积极争取优惠政策。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联系,凝聚部门合力,加强工作交流和政策传导,争取监管、财政、产业、就业、区域等政策与银行保险机构实践同向发力,推动形成以金融资源带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