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河南省内名称中含有“典当”字样但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名单的公告

〔2022〕22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第8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属于行政许可,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典当业务。

现将河南省内名称中包含“典当”字样但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34家市场主体名单予以公告。请上述市场主体到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属地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郑重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与典当行开展相关业务时,应查验其《典当经营许可证》,确保其具有典当业务经营资质,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河南省内名称中含有“典当”字样但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名单.docx

2022年4月26日